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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登記證怎麼申請?先看地點、規模、資格,再準備 8 項文件

民宿登記不是只填一張表。正確順序是先確認所在地能否設民宿、建築物與經營規模是否符合規定, 再核對申請人資格並備齊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地方規費、表單與審查作業可能不同,本頁不替地方機關作個案認定。

民宿管理辦法: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發布(法規原文發展觀光條例: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修正公布(法規原文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修正(法規原文
本站逐條核對日:2026-08-30 · 下次複查:2026-11 ·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

申請前先過四道門

1. 地點

民宿管理辦法第 3 條把可設置地區分為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內的特定區位,以及國家公園區;仍須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2. 規模

客房數八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四十平方公尺以下。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休閒農場、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者,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客房總樓地板面積四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但書地區以農舍供作民宿使用者,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以三百平方公尺以下為限。

3. 建築物

第 8 條要求住宅用途、原則上由實際使用建築物的自然人自行經營且一家為限,並規範集合住宅、地下客房與共用出入口。

4. 申請人資格

第 9 條有五款不得經營民宿的情形;第二、三款未設等待年限,第四款是未滿五年,第五款是未滿三年。

民宿管理辦法第 11 條:申請文件八項

第 11 條明定,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繳交規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牌後,始得開始經營。第一項所列文件為:

  1. 申請書。
  2.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3. 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4. 建築物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時免附)。
  5.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6. 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7. 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8.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以上八項逐字取自本站唯一法條核對檔所收錄的第 11 條。第八項保留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文件,因此實際送件仍要以所在地主管機關表單為準。

第 9 條五款消極資格:年限並不都一樣

  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2.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3. 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至第四十二條、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4. 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
  5. 經地方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撤銷或依本條例規定廢止其民宿登記證處分確定未滿三年。

不要籠統記成「刑期過幾年就能申請」。 第 9 條第二、三款沒有寫等待年限;第四款明載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第五款則是撤銷或廢止處分確定未滿三年。

合法登記 ≠ 免稅:8 間/240㎡和5間/150㎡管的是兩件事

觀光側財政部側
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 4 條台財稅字第 0900071529 號
主要門檻一般規模:8 間以下且 240㎡ 以下限鄉村住宅,且 5 間以下、150㎡ 以下、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
處理的問題能否按民宿規模申請登記是否符合函釋所稱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

合法登記不等於免稅。 例如房間數在觀光側規模內,不代表同時符合財政部函釋的四個並列條件;兩套數字管的是不同問題,並不互相矛盾。

有關民宿稅捐之核課,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 34 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 5 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 150 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依住宅用房屋稅稅率課徵房屋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請依上揭決議辦理。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GL007976/GL007979;台財稅字第 0900071529 號;函釋使用「營業登記」舊稱,現行實務通常稱稅籍登記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自載:若其內容與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不同,以後者為準。本站不據此替個案判斷稅籍義務。

沒登記就先開始經營,會怎樣?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第 5 項規定,未領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處 10 萬~100 萬並勒令歇業; 現行裁罰標準再依客房數分成 12 個級距。若未領證而刊登營業訊息,第 55 條之 1 另有獨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