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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非法旅宿裁罰實況:罰則寫 10 萬到 200 萬,實際上罰多少?

本站現算臺北市政府公開的 762 筆裁罰紀錄: 中位數 10 萬、合計 6,883 萬; 最常見的單一金額也是 10 萬,共 544 筆(71.4%)。 這不是全國推估,只是臺北市公開資料呈現的分布。

發展觀光條例: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修正公布(法規原文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修正(法規原文
本站逐條核對日:2026-08-30 · 下次複查:2026-11 ·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
資料更新日(機關):2026-07本站擷取日:2026-09-02臺北市 32 期名冊

中位數

10 萬

裁罰總額

6,883 萬

最低/最高

3 萬/50 萬

10 萬案件

544 筆

71.4%

法定級距與臺北市實際資料,不是同一張表

行為類型現行規定臺北公開資料可回答什麼
未領旅館業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第 55 條第 4 項:10 萬~200 萬,並勒令歇業名冊有裁罰金額與地址/網址欄,但沒有逐筆法條欄,不能僅依金額替案件指定法條。
未領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民宿第 55 條第 5 項:10 萬~100 萬,並勒令歇業
未領證而刊登營業訊息現行第 55 條之 1:10 萬~150 萬,並命限期移除可辨認來源欄位是否呈現網址型刊登訊息;這是資料特徵,不是本站的法律定性。

級距來自現行法規;實際分布來自臺北市名冊。資料含現行法規修正前的案件,兩者不可直接畫上等號。

金額分布:10 萬是最明顯的集中點

裁罰金額筆數占比相對筆數
3 萬17122.4%
6 萬81.0%
9 萬30.4%
10 萬54471.4%
20 萬263.4%
25 萬10.1%
30 萬70.9%
50 萬20.3%

「刊登訊息」和「實際經營」是兩種不同規範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之 1(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修正公布)

現行第 55 條之 1 規範的是未領證卻透過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刊登營業訊息; 第 55 條第 4、5 項則分別處理未領證經營旅館業務與民宿。刊登與經營是不同的可罰行為,法定效果也不同。

臺北來源欄位型態筆數中位數合計
來源欄位呈現網址型刊登訊息34810 萬2,442 萬
來源欄位呈現地址或其他內容41410 萬4,441 萬

3 萬元案件不能直接貼上第 55 條之 1 標籤。 資料中共有 171 筆 3 萬元裁罰,其中 153 筆的來源欄位呈現網址型刊登訊息; 但名冊沒有逐筆法條,且目前核對的現行第 55 條之 1 是 10 萬~150 萬。 因此本站只呈現兩者的資料關聯,不推論每一筆 3 萬元案件的法律依據。

資料範圍與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