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非法旅宿裁罰實況:罰則寫 10 萬到 200 萬,實際上罰多少?
本站現算臺北市政府公開的 762 筆裁罰紀錄: 中位數 10 萬、合計 6,883 萬; 最常見的單一金額也是 10 萬,共 544 筆(71.4%)。 這不是全國推估,只是臺北市公開資料呈現的分布。
本站逐條核對日:2026-08-30 · 下次複查:2026-11 ·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
資料更新日(機關):2026-07本站擷取日:2026-09-02臺北市 32 期名冊
中位數
10 萬
裁罰總額
6,883 萬
最低/最高
3 萬/50 萬
10 萬案件
544 筆
71.4%
法定級距與臺北市實際資料,不是同一張表
| 行為類型 | 現行規定 | 臺北公開資料可回答什麼 |
|---|---|---|
| 未領旅館業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 | 第 55 條第 4 項:10 萬~200 萬,並勒令歇業 | 名冊有裁罰金額與地址/網址欄,但沒有逐筆法條欄,不能僅依金額替案件指定法條。 |
| 未領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民宿 | 第 55 條第 5 項:10 萬~100 萬,並勒令歇業 | |
| 未領證而刊登營業訊息 | 現行第 55 條之 1:10 萬~150 萬,並命限期移除 | 可辨認來源欄位是否呈現網址型刊登訊息;這是資料特徵,不是本站的法律定性。 |
級距來自現行法規;實際分布來自臺北市名冊。資料含現行法規修正前的案件,兩者不可直接畫上等號。
金額分布:10 萬是最明顯的集中點
| 裁罰金額 | 筆數 | 占比 | 相對筆數 |
|---|---|---|---|
| 3 萬 | 171 | 22.4% | |
| 6 萬 | 8 | 1.0% | |
| 9 萬 | 3 | 0.4% | |
| 10 萬 | 544 | 71.4% | |
| 20 萬 | 26 | 3.4% | |
| 25 萬 | 1 | 0.1% | |
| 30 萬 | 7 | 0.9% | |
| 50 萬 | 2 | 0.3% |
「刊登訊息」和「實際經營」是兩種不同規範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民宿登記證,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發展觀光條例第 55 條之 1(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修正公布)
現行第 55 條之 1 規範的是未領證卻透過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刊登營業訊息; 第 55 條第 4、5 項則分別處理未領證經營旅館業務與民宿。刊登與經營是不同的可罰行為,法定效果也不同。
| 臺北來源欄位型態 | 筆數 | 中位數 | 合計 |
|---|---|---|---|
| 來源欄位呈現網址型刊登訊息 | 348 | 10 萬 | 2,442 萬 |
| 來源欄位呈現地址或其他內容 | 414 | 10 萬 | 4,441 萬 |
3 萬元案件不能直接貼上第 55 條之 1 標籤。 資料中共有 171 筆 3 萬元裁罰,其中 153 筆的來源欄位呈現網址型刊登訊息; 但名冊沒有逐筆法條,且目前核對的現行第 55 條之 1 是 10 萬~150 萬。 因此本站只呈現兩者的資料關聯,不推論每一筆 3 萬元案件的法律依據。
資料範圍與限制
- 本頁只分析臺北市,來源涵蓋期為 2023-09 至 2026-07,共 32 期。
- 全站目前有 2,206 筆裁處/列管/撤銷紀錄;其中可結構化計算金額者有 813 筆,縣市為「澎湖縣、臺北市、金門縣」。
- 中位數、總額、分布與占比全部由現行 JSONL 即時計算;資料更新後頁面會跟著重算。
- 名冊反映機關已公開的過往紀錄,不代表本站對任何地址或業者作合法性判斷。